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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59 條(土地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及起訴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2.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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