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年判字第 1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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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年判字第 11 號
判例要旨
聲請土地所有權登記必須審核該土地確為該聲請人所有方得予以登記否則以未取得之權利聲請登記而登記機關予以駁斥自難謂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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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土地所有權登記必須審核該土地確為該聲請人所有方得予以登記否則以未取得之權利聲請登記而登記機關予以駁斥自難謂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