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338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應否受理其異議,事涉信託法執行疑義

主旨

關於○○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臺北市○○街○○○○○號等二十五戶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公告期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應否受理其異議,事涉信託法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三○○一○八六九號函。

二、按「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信託利益既然全歸委託人享有,則縱使委託人或其繼承人終止信託關係,因係自益信託,並無害於他人之利益,故宜承認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有終止權(參照賴源河、王志誠著,現代信託法論,三版二刷,頁一五五)。上開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之信託終止權,委託人不得預先拋棄,但由於非為強制規定,故當事人得以契約限制之,亦即信託契約對於委託人之片面終止權設有限制者,其限制如為貫徹信託本旨或為達信託目的所必要,而又未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委託人、委託人之繼承人或受託人,均應受其拘束(參照台灣金融研訓所發行,信託法制,七十四頁)。又本件委託人間如存有合夥關係者,因合夥契約對於合夥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約定,僅屬其內部關係,因合夥財產之信託而另成立信託關係,則屬合夥對該信託關係受託人之外部關係,有關其信託財產之返還等權利義務,仍應適用該信託關係契約(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四五四號判決)。至於本件 貴部應否受理信託當事人之一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提出之異議?自應視該當事人是否符合該條所定「土地權利關係人」之範圍及其他要件而定,宜由 貴部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三、檢附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七五號、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二八二號、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九號及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六七號等裁判影本各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300338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8 月 25 日發布,要旨:關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應否受理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