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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150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地政機關於辦理地籍重測案件中,就界址爭議之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調處提起之具體訴訟事件,認定是否符合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訴訟,及地政機關可否依原調處結果辦理疑義

全文內容

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結果,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謂『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係指界址爭議之土地所有權人,就爭議之界址,向法院提起足以保護其權利之訴而言。地政機關於辦理地籍重測案件中,就界址爭議之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調處提起之具體訴訟事件,認定是否符合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訴訟,及地政機關可否依原調處結果辦理?宜由地政機關就個案事實,本其職權,自行勘酌決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字第 150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7 月 14 日發布,要旨:地政機關於辦理地籍重測案件中,就界址爭議之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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