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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15087 號
要旨
地政機關於辦理地籍重測案件中,就界址爭議之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調處提起之具體訴訟事件,認定是否符合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訴訟,及地政機關可否依原調處結果辦理疑義
全文內容
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結果,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謂『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係指界址爭議之土地所有權人,就爭議之界址,向法院提起足以保護其權利之訴而言。地政機關於辦理地籍重測案件中,就界址爭議之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調處提起之具體訴訟事件,認定是否符合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訴訟,及地政機關可否依原調處結果辦理?宜由地政機關就個案事實,本其職權,自行勘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