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一字第 10859 號
要旨
關於地籍圖重測土地界址糾紛,經地政機關依法調處,當事人不服調處結果,於法定期限內以「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訴請司法機關審理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地籍圖重測土地界址糾紛,經地政機關依法調處,當事人不服調處結果,於法定期限內以「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訴請司法機關審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六月十日法83律一二二三○號函。
二 經本院民事廳提供研究意見如後:
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結果,第二項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結果,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謂「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係指界址爭議之土地所有權人,就爭議之界址,向法院提起足以保護其權利之訴訟而言。地政機關於辦理地籍重測案件中,就界址爭議之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調處提起之具體訴訟事件,認定是否符合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訴訟,及地政機關可否依原調處結果辦理?宜由地政機關就個案事實,本其職權,自行斟酌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