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其因指界測量所生界址糾紛,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資料,法條「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在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若因指界測量而產生界址糾紛,則依照土地法第59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未包含有關「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8條」的具體內容或範例案件。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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