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法規內容: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釋義: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條,這個辦法的制定是基於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4項的規定。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授權制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並使用這個辦法來進行市價查估。 範例:一個例子可以是以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4項為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並根據這個辦法進行市價查估,以確定被徵收土地的補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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