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辦理查估之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
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6條,如果建築已辦理登記,則以建物登記的面積為準;如果建築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則以實際調查的面積為準。這表示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中,建築的面積可以根據登記資料或實際調查來確定。有關該條款的參考文獻資料例如土地法、建築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解釋文件,以及法院之先例判決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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