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辦理查估之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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