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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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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辦理查估之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6條,如果建築已辦理登記,則以建物登記的面積為準;如果建築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則以實際調查的面積為準。這表示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中,建築的面積可以根據登記資料或實際調查來確定。有關該條款的參考文獻資料例如土地法、建築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解釋文件,以及法院之先例判決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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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16 條規定:「依本辦法辦理查估之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