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三條估計之土地正常單價或第十四條採用之收益實例租金或權利金應調整至估價基準日
  2. 前項估價基準日為每年九月一日者,案例蒐集期間以當年三月二日至九月一日為原則。估價基準日為三月一日者,案例蒐集期間以前一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三月一日為原則。
  3. 前項案例蒐集期間內無適當實例時,得放寬至估價基準日前一年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17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