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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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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第十三條
估計之土地正常單價或
第十四條
採用之收益實例租金或權利金應調整至
估價基準日
。
前項估價基準日為每年九月一日者,案例蒐集期間以當年三月二日至九月一日為原則。估價基準日為三月一日者,案例蒐集期間以前一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三月一日為原則。
前項案例蒐集期間內無適當實例時,得放寬至估價基準日前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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