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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買賣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方法如下: 一、判定買賣實例情況,屬特殊情況者,買賣實例總價格即為正常買賣總價格;其為特殊情況者,應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修正後,必要時並得調查鄰近相似條件土地或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正常買賣總價格。 二、地上無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者,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單價=正常買賣總價格÷ 土地面積 三、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買賣實例為其中部分層數或區分單位者,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計算程序如下: (一)該買賣實例土地權利價格=該買賣實例房地價格-該買賣實例建物成本價格。 (二)該買賣實例土地權利單價=該買賣實例土地權利價格÷ 該買賣實例土地持分面積。 (三)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估計,以前目土地權利單價為準,並考慮樓層別效用價差調整。 四、地上有建物,且買賣實例為全部層數者,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計算程序如下: (一)該買賣實例土地價格=該買賣實例房地價格-該買賣實例建物成本價格。 (二)土地正常買賣單價=該買賣實例土地價格÷ 該買賣實例土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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