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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買賣或收益實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實例或收益法調查估價表。但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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