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或收益實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實例或收益法調查估價表。但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7條的規定,買賣或收益實例若屬於以下情形之一,導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應先進行適當的修正,並在買賣實例或收益法調查估價表中作出相關記載。然而,如果該影響交易價格的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和量化調整,則不應將其納入考量之範圍內。 以下是具體的情況範例: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在緊急情況下進行交易或出租不動產,可能會導致價格的偏高或偏低。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交易中存在預測未來變化情況的因素,可能導致價格的明顯偏高或偏低。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交易中的債務關係可能對價格產生影響,導致明顯偏高或偏低的情況。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涉及親友關係的交易,可能受到關係人間的影響,導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涉及零散小塊土地或有合併使用的交易,可能因土地特徵不同而導致價格的明顯偏高或偏低。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交易中涉及地上物的處理糾紛,可能導致價格的明顯偏高或偏低。 七、拍賣:透過拍賣進行的交易可能會出現價格的明顯偏高或偏低情況。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涉及公有土地的標售或讓售交易可能會因特殊情況導致價格的明顯偏高或偏低。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受到迷信因素影響的交易可能會導致價格的明顯偏高或偏低。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涉及公共設施用地的交易可能會因其特殊性導致價格的明顯偏高或偏低。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存在人為操縱交易價格的情況,可能導致價格的明顯偏高或偏低。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交易中涉及的土地用途與法定用途不符,可能導致價格的明顯偏高或偏低。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涉及其他特殊情況的交易,可能導致價格的明顯偏高或偏低。 參考資料:《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