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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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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第二款調查實例,以蒐集市場買賣實例為主,並得蒐集市場收益實例。調查實例應填寫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或收益法調查估價表。
  2. 2.前項所稱收益實例,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金等對價給付之實例。
  3. 3.第一項調查得採用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之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6條規定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的調查實例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第一項表示在進行調查時,以蒐集市場買賣實例為主,並可以蒐集市場收益實例。具體調查實例時,應填寫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第二項中指出收益實例指的是具有租賃權或地上權等其他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金等對價給付的實例。第三項則列舉了進行調查時可以採用的資訊來源,包括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構)之資訊。 舉例來說,一個土地徵收補償案件的調查過程,可以從蒐集該土地附近的市場買賣實例作為主要參考,如果該土地沒有適用的買賣實例,則可以蒐集市場上的收益實例作為參考。而在調查實例時,可以填寫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並且可以使用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構)的資訊作為調查的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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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6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二款調查實例,以蒐集市場買賣實例為主,並得蒐集市場收益實例。調查實例應填寫買賣實例調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