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準地應於預定徵收土地範圍內各地價區段,就具代表性之土地分別選取。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地價區段,亦同。
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8條的規定,比準地應該根據預定徵收土地的範圍,在各個地價區段內選擇具代表性的土地作為比準地。這個規定同樣適用於位於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其毗鄰的地價區段。 参考範例:如果有一塊土地被徵收,其位於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旁邊,那麼在進行土地徵收補償市價的查估時,應該在這個地價區段內選擇具代表性的土地作為比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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