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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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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準地應於預定徵收土地範圍內各地價區段,就具代表性之土地分別選取。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地價區段,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8條的規定,比準地應該根據預定徵收土地的範圍,在各個地價區段內選擇具代表性的土地作為比準地。這個規定同樣適用於位於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其毗鄰的地價區段。 参考範例:如果有一塊土地被徵收,其位於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旁邊,那麼在進行土地徵收補償市價的查估時,應該在這個地價區段內選擇具代表性的土地作為比準地。

  • 徵收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保留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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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18 條規定:「比準地應於預定徵收土地範圍內各地價區段,就具代表性之土地分別選取。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