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比準地應於預定徵收土地範圍內各地價區段,就具代表性之土地分別選取。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地價區段,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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