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9條的規定: 1. 比準地比較價格之查估,應填載比較法調查估價表,其估計方法如下: - 第一步,根據第17條估價基準日調整後的土地正常單價,在同一地價區段內選取一至三件比較標的。 - 第二步,對所選取的比較標的價格進行個別因素調整,推估比準地試算價格。 - 第三步,考慮價格形成因素的相近程度,決定比準地地價。 2. 如果地價區段內無法選取或不宜選取比較標的,則可以在其他地區選取比準地,並在估計時進行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的調整。 3.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分別依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及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表之最大影響範圍內進行調整。 4. 以收益法估計的比準地收益價格,與使用比較法估計的比準地比較價格進行綜合評估,考慮所蒐集資料的可信度,並考量價格形成因素的相近程度,來決定比準地地價。 5. 比準地地價之決定理由應詳細記載在比準地地價估計表中。 根據這些規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的查估過程需要遵循比準地比較價格的估計方法,並對比較標的進行個別因素調整。如果無法選擇比較標的,則可以在其他地區選取比準地並進行調整。此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的調整範圍需依據相關評價基準表,並根據比準地的收益價格和比較價格進行評估。最後,比準地地價估計表應提供詳細的決定理由。這些都是進行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必須遵守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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