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20條規定,依此法條,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應以第十八條選取的比準地為基準,進行估價時要考慮宗地條件、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個別因素進行調整。需要注意的是,此規定並不適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根據第二項規定,影響地價的宗地條件、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個別因素,調整的範圍要在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表規定的最大影響範圍內。 根據第三項規定,進行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需要填寫徵收土地宗地市價估計表。 根據第四項規定,預定徵收土地範圍內各宗地的個別因素資料及地籍圖,以需用土地人函文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資料為準。 根據第五項規定,填寫宗地個別因素資料的行政條件要依徵收計畫報送時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填寫。對於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及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土地,需要參考相關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而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的非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在變更為得徵收土地之前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來填寫;如果無法追溯變更前的使用管制條件,需用土地人應在清冊相關欄位或報送公文中註明。 以上解釋參考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並依據這些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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