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21條的規定,比準地地價及宗地市價應以每平方公尺為計價單位,並根據其地價尾數進行計算。其中,如果每平方公尺單價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則計算至個位數,不達個位數則無條件進位。如果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百元至一千元,則計算至十位數,不達十位數則無條件進位。如果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千元至十萬元,則計算至百位數,不達百位數則無條件進位。如果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十萬元,則計算至千位數,不達千位數則無條件進位。 舉例來說,如果某塊土地每平方公尺單價為950元,則根據第21條的規定,計算後的地價尾數應為100。同樣地,如果土地每平方公尺單價為1570元,則地價尾數應為1600。這些計算方式可以確保土地徵收補償的正確性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修正後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30001&LANJ=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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