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22條,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計算方式如下: 1. 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的地價以其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如果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穿越了數個地價不同的區段,則可以分段計算。 2. 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以比準地地價為區段地價,其尾數進位方式根據前條的規定辦理。 3. 平均計算是指按照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的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如果毗鄰部分是公共設施用地區段,其地價納入計算後降低了平均市價的,不予納入計算。 4. 如果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中有零星建築用地或者根據規定應該整體開發但未開發的零星已建築用地被劃屬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則該區段地價以距離最近的三個具有相同使用性質的地價區段為基準,並可以參考區域因素進行調整後計算平均值。最後採用較高的計算結果。 5.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宗地市價以根據第一項計算得出的區段地價為準。如果宗地跨越了兩個以上的地價區段,則分別按照各個區段的面積乘以各個區段地價的積之和,再除以宗地面積來計算宗地的單位地價。地價尾數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 6. 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方式是以同一區段徵收範圍內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的平均計算為原則。但如果同一區段徵收範圍內沒有毗鄰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則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查估該區段的地價。 以上解答參考資料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的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