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三項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加權平均計算作業步驟如下: 一、依第四條規定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二、以地籍圖繪製之地價區段圖作為作業底圖。 三、量測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線長度(以下簡稱各區段線長度):以電腦量測為原則,其長度以公分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分者,以一公分計。未能由電腦量測者,得採人工作業,以比例尺、求積儀或坐標讀取儀等工具量測,其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四、以各區段線長度之和為總長度。 五、以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乘以各區段線長度,再除以總長度,加總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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