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經量測確僅以點相接者,不計入加權平均計算。
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24條的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若與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處僅以點相接,則在加權平均計算時不予考慮。該條規定的內容是為了處理在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間僅有點連接情況下的地價計算,以確保補償金額的公平性。然而,我並沒有找到與此條規定有關的具體案例或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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