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27條規定了計算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的作業步驟。根據該條款的說明,計算市價變動幅度的作業步驟如下: 1. 分二期蒐集買賣實例:將去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三月一日(現期)和去年三月二日至去年九月一日(基期)的買賣實例進行分期蒐集。 2. 計算實例市價單價並排序:對蒐集到的買賣實例進行市價單價的計算,並將其進行排序。 3. 計算平均值:對排序後的市價單價進行計算,計算百分位數二十五至七十五之間的案例市價單價的平均值。 4. 計算市價變動幅度:將現期市價單價平均值除以基期市價單價平均值,得到市價變動幅度。 此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市價變動幅度的計算作業應以鄉(鎮、市、區)為單位進行,並可以合併計算地價變動相近的鄉(鎮、市、區)。對於內部地價變動差異較大的鄉(鎮、市、區),可以進行分開計算。 參考資料: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