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併徵收其徵收當期已逾原徵收案之徵收補償市價適用期間者,其徵收補償市價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查估;未逾原徵收案之徵收補償市價適用期間者,其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方式如下: 一、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依第二十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二、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土地使用性質與原被徵收土地相同者:按原被徵收土地之宗地地價辦理。 三、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土地使用性質與原被徵收土地不同者:以所屬地價區段比準地市價進行個別因素修正或個案查估。
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26條,當土地徵收案已逾原徵收案的徵收補償市價適用期間時,其徵收補償市價應按照該辦法第4條至前條規定進行查估。而若土地徵收案尚未逾原徵收案的徵收補償市價適用期間時,徵收補償市價的查估方式如下: 一、若徵收的土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則依照第22條至前條規定辦理查估。 二、若徵收的土地非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其土地使用性質與原被徵收土地相同,則按照原被徵收土地之宗地地價辦理查估。 三、若徵收的土地非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其土地使用性質與原被徵收土地不同,則應根據所屬地價區段的比準地市價,進行個別因素修正或個案查估。 例如,若一塊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原本是農地,但徵收時將其改為住宅用地,則在查估徵收補償市價時應參考該地所在地價區段的比準地市價,並進行個別因素修正或個案查估。另外,若徵收案已逾原徵收案的市價適用期間,則需依照本條第4條至前條規定進行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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