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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併徵收其徵收當期已逾原徵收案之徵收補償市價適用期間者,其徵收補償市價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查估;未逾原徵收案之徵收補償市價適用期間者,其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方式如下: 一、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依第二十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二、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土地使用性質與原被徵收土地相同者:按原被徵收土地之宗地地價辦理。 三、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土地使用性質與原被徵收土地不同者:以所屬地價區段比準地市價進行個別因素修正或個案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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