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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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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辦理查估案件,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32 條,修正施行之前已辦理的查估案件,仍然適用修正施行前的規定。這意味著在修正施行前進行的查估案件,其程序和要求仍然按照修正前的規定辦理。這條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該修正對既有案件的影響在合理範圍內,並確保既有案件的程序合法有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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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32 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辦理查估案件,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