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地政機關依公告、調處或法院判決結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原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登記完畢後一年內開始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作業。
根據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11條,如果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地政機關依公告、調處或法院判決結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原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登記完畢後一年內開始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作業。 參考資料: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第11條,立法院公報,查詢日期:2022年11月11日,網址: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app 編號=1&法條編號=0990171190001&法條範圍=0000010000&men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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