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3條的解釋如下: 1. 地政機關受理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需按照以下處理程序進行: a. 收件。 b. 計算徵規費。 c. 進行指界測量。 d. 與土地管理機關開會討論。 e. 進行審查。 f. 進行公告。 g. 處理異議。 h. 進行土地登記。 i. 製作並發送書狀。 j. 處理土地異動整理。 k. 完成歸檔。 2. 根據第四款規定,土地管理機關需在收到申請返還土地後的兩個月內,就指界測量所確定的位置進行會商,查明是否屬於徵收、價購取得並確認使用土地的必要性。 3. 第五款規定中提到的審查,如果需要,地政機關可以徵詢地方公正人士和耆老的意見,作為審查的參考依據。 舉例:甲向地政機關提出了返還土地的申請。地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會計算徵規費並進行指界測量,然後與土地管理機關開會討論。在審查過程中,地政機關可能會徵詢當地公正人士和耆老的意見。最後,地政機關會進行公告,處理可能出現的異議,並進行土地的登記和異動整理,最終完成歸檔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