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之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由該土地所在地政機關受理申請。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規定之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所提出的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由該土地所在地政機關負責受理。根據該實施辦法,地政機關應對該類案件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得以返還土地。以此為基礎,如果馬祖地區的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的規定,並提出相關的申請,他們可以向土地所在地政機關申請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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