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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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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1條,這個辦法是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7項訂定的。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7項的規定,馬祖地區的土地,在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後,如果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機關已經不再使用或是事實上已經廢棄了使用,就應該根據九年條規定的程序,將這些土地返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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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