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1條,這個辦法是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7項訂定的。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7項的規定,馬祖地區的土地,在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後,如果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機關已經不再使用或是事實上已經廢棄了使用,就應該根據九年條規定的程序,將這些土地返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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