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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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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並應製作測量成果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該土地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7條指出,在進行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該通知申請人和相應的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此外,地政機關還應該製作測量成果圖,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和該土地管理機關。 參考資料: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101年1月4日 出處:行政院公報第101卷第2期補號第199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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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並應製作測量成果圖,以書面通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