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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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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
  2. 2.申請人不服前項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駁回之事由涉及私權爭執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資料中並未提及「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8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對該條進行釋義及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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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