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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代理權有欠缺。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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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規定,申請有四種特定瑕疵時,登記機關應書面通知申請人於 15 日內補正,不得直接駁回。

Q · 接到地政事務所補正通知,等於案子被駁回了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補正通知是地政機關發現案件有四種特定瑕疵(資格不符、文件欠缺、記載不符、規費未繳)時,必須先給的 15 天緩衝期。通知書必須白紙黑字敘明缺什麼、依據哪一條法令,不能口頭草草帶過。逾期未補才會依第 57 條第 1 項第 4 款駁回。

白話解讀

收到地政所寄來的「補正通知」,多數人的反應是焦慮、自責、覺得自己案件出事了。但你應該知道一件事:補正通知不是駁回,是地政所給你的「第二次機會」。本條規定,當你的申請有四種特定瑕疵(資格不符、文件不齊、記載不符、規費沒繳),地政所必須先給你 15 天的補正期間,不能直接駁回。這 15 天是法定的,不是地政所的恩賜。更關鍵的是「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這幾個字。地政所不能口頭通知,不能說「再補一些文件」就算了,必須白紙黑字寫清楚:缺什麼、為什麼缺、依據哪一條法令。如果通知書寫得含糊不清,你可以要求重新通知,15 天從重新通知日起算。很多人接到補正通知就慌張地問代書「現在怎麼辦」,但其實你應該先做一件事:仔細讀通知書,看它有沒有合法地告訴你「該補什麼」。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為登記程序中之「補正通知」規定,當申請案存在資格欠缺、文件不符、記載錯誤或規費未繳四種特定瑕疵時,登記機關有「先通知補正、給予 15 日期間、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之程序義務,未經此程序不得逕予駁回,是申請人於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陳述意見權之具體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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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登記補正通知是什麼意思?

地政機關發現申請有資格、文件、記載、規費四種瑕疵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發出的 15 天補正緩衝通知,不是駁回。

Q2土地登記補正通知 15 天怎麼算?

從接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算 15 日(含假日),第 16 日起若未補正即依第 57 條駁回。

Q3土地登記補正通知 15 天能延長嗎?

法條無延長明文,但實務上對國外文件、繼承人聯絡等正當理由,書面陳述後地政事務所多會准予合理寬限。

Q4補正通知書沒寫清楚要補什麼怎麼辦?

本條強制要求「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模糊可要求重新發通知,15 天從新通知日重新起算。

Q5補正通知和駁回有什麼差別?

補正是 15 天的修正機會(第 56 條),駁回是終局處分(第 57 條),駁回後重送案件要重繳規費並重新排隊。

Q6代書接到補正通知沒告訴我,可以怎麼處理?

依民法委任關係,代書有報告義務(民法第 540 條),擅自補件影響權利可主張債務不履行。

Q7繼承登記補正通知 15 天不夠用怎麼辦?

立即書面向地政事務所說明國外文件、繼承人聯絡等困難,並評估改採「分別申請」由部分繼承人先辦。

Q8補正後還會被駁回嗎?

可能。補正僅修補通知所列瑕疵,若補正後發現其他瑕疵仍可依第 57 條駁回,但通常會再發第二次補正通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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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補正通知)資格不符 / 文件欠缺 / 記載不符 / 規費未繳送達日起 15 日書面 + 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逾期未補正者依第 57 條駁回原規費續用,不需重繳
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駁回)不屬登記之事項 / 依法不應登記 / 逾期未補正 / 申請違反法令無補正期,直接駁回書面 + 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案件終結,可訴願或提行政訴訟重送須重新繳費(書狀費、登記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Grundbuchordnung (GBO) § 18(Zwischenverfügung 中間處分,命申請人補正不動產登記申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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