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辦理審查人員,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及日期,並簽名或蓋章。
  2. 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但依法應予公告或停止登記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