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始拍賣移轉之不動產移轉應符合該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會議日期 85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始拍賣移轉之不動產移轉應符合該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要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始拍賣移轉之不動產移轉應符合該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85年6月25日法律決字第15454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85年6月12日秘台廳民二字第08209號函略以:「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84年6月28日公布施行,其第4條第2項明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分離而為移轉,且未訂有過渡條款。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僅以建物或基地設定抵押權,於該條例施行後,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法院應就未設定抵押權之基地或建物併予查封、拍賣,以符該條例之規定。如執行法院僅就抵押物部分拍賣,與前述第4條第2項之規定有所不符時,因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為民法買賣之一種(參照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52號、49年台抗字第83號判例),此種情形,其法律效果如何,係適用民法所生實體法效力之問題,宜依具體情形由受訴法院或主管之行政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轉准司法院秘書長意見。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並未訂有過度條款,且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為民法買賣之一種,是以有關區分所有建物與其基地所有權屬同一人所有,而所有權人僅以建物或基地設定抵押權,並於該條例施行後始行拍定者,拍定人持憑法院核發之建物或基地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似仍應受前揭條例規定之限制。另查「已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與其基地所有權非屬同一人者,不受本條項之限制。」本部85年2月5日台內地字第8578394號函釋在案,併此敘明。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始拍賣移…」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