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判決共有物分割案件,稅捐機關毋須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
要旨
判決共有物分割案件,稅捐機關毋須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
要旨
判決共有物分割案件,稅捐機關毋須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
內容
一、有關旨案疑義經財政部以上開函檢送112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11100710660號函(如附件)略以:「有關判決分割不動產申報土地增值(契)稅案件,地方稅稽徵機關毋須於核發之繳款書上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並函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及各地區國稅局知照。
二、為加強為民服務,類此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案附地方稅繳款書如仍載有「另有贈與稅」字樣,宜透過地政與稅捐稽徵機關橫向聯繫機制等方式協助民眾處理,節省其往返時間及金錢。
附:財政部112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11100710660號函主旨:有關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所涉地方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略)。
二、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247號民事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及104年度台上字第726號民事判決意旨,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本諸職權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參據上開內政部來函所述司法院秘書長81年1月30日秘台廳(一)字第00855號函以,法院因以原物分配各共有人,共有人間受配部分,有較其應有部分計算者增多或減少情形,為顧及經濟上價值及維持公平,而命互為金錢補償,屬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一種,並非係因當事人間有互負債務之約定而為同時提出金錢補償為條件之判決,故不生對待給付問題。
三、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未判令當事人間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依本部70年10月6日台財稅第38460號函釋,應免課徵贈與稅;至就原物分配併判金錢補償者,依說明二所述,亦尚不生贈與稅問題。依此,有關判決分割不動產申報土地增值(契)稅案件,地方稅稽徵機關毋須於核發之繳款書上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
四、旨案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涉金錢補償之案件,請地方稅稽徵機關通報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參考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