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確實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適法性
要旨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確實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適法性
要旨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確實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適法性
內容
一、「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自82年5月29日生效實施迄今,在實際執行上發現若干問題,例如:(一)大陸地區出具之公證書迭有偽造或內容不實者;(二)有杜撰親屬關係公證書以冒領遺產者;(三)大陸地區公證員協會時有來函撤銷業經海基會驗證並辦理相關手續之公證書者;其中有無勾串之情事,實待深究,如有不肖人士存有不法目的之案件,即應予以防制。
二、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之精神,各主管機關對於業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確實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適法性,如有疑義或必要時,依本部82年2月5日台內地字第8201846號函規定,得以個案委託海基會查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