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於未依再審程序予以廢棄變更前,其效力仍屬存在
要旨
行政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於未依再審程序予以廢棄變更前,其效力仍屬存在
要旨
行政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於未依再審程序予以廢棄變更前,其效力仍屬存在
內容
按「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所明定。本案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處分,既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溯及的失其效力;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參照本部84年8月21日台內地字第8412175號函引司法院秘書長84年8月2日秘台廳行一字第13934號函略以:「(一)依據行政法院84年7月14日院明文字第410號函復本院意旨,該院所為確定判決,於未經依法廢棄變更前,其效力仍屬存在。(二)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之廢棄變更,僅得依再審程序為之,具體個案再審之訴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須由行政法院裁判,本院無從表示意見。」本案參依前開規定意旨及司法院秘書長上開函轉行政法院函意旨,行政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在未依再審程序予以廢棄變更前,其效力仍屬存在。本案請依前開規定意旨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