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竣後以書面通知原土地管理機關。
根據「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9條,申請返還土地案件在審查無誤後,應進行六個月的公告。若期滿後無人提出異議,該管地政機關應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辦理完畢後,應以書面通知原土地管理機關。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申請人在馬祖地區申請返還其土地所有權,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地政機關將進行六個月的公告。如果公告期滿後沒有人提出異議,地政機關將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該土地所有權的移轉登記。登記辦理完畢後,地政機關將以書面方式通知原土地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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