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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得輔導成立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礎之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教育訓練或協助糾紛處理等相關事務。
  2. 前項非營利團體,於事務執行範圍內應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有無通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
  3. 非營利團體辦理第一項事務,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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