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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健全住宅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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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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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為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得輔導成立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礎之
非
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教育訓練或協助糾紛處理等相關事務。
前項非營利團體,於事務執行範圍內應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有無
通譯
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
非營利團體辦理第一項事務,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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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健全住宅租賃關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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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租賃住宅服務業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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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登記 §19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26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業務及責任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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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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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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