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租賃爭議,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在住宅租賃爭議情況下,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且可以免繳調處費用。這表示當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住宅租賃方面發生爭議時,他們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調處申請,而不需要支付額外的調處費用。 舉例來說,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條件或違約問題上有爭議,他們可以向當地政府提出調處申請。政府會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調解或調處,以解決爭議。在這個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不需要支付額外的調處費用。
住宅租賃爭議,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
立法理由一、土地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房屋租用及建築基地租用之爭議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又考量住宅房屋之租賃當事人,多屬經濟弱勢,且一般租金價值不高,倘遇有住宅租賃爭議申請調處仍須繳交調處費用,將增加其負擔,故為保障住宅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解決住宅租賃糾紛之管道,並鼓勵租賃當事人多加利用,爰明定住宅租賃爭議得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另外依本條例簽訂之轉租契約,如產生爭議時,亦適用本條規定,以保障轉租人及次承租人之租賃權益。 二、本條所定調處機制,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及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處理。另出租人或承租人處理住宅租賃爭議,除得依本條規定申請調處外,尚得循消費者保護法、鄉鎮市調解條例申訴、申請調解或逕訴請法院處理等方式解決,併予說明。
一、土地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房屋租用及建築基地租用之爭議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又考量住宅房屋之租賃當事人,多屬經濟弱勢,且一般租金價值不高,倘遇有住宅租賃爭議申請調處仍須繳交調處費用,將增加其負擔,故為保障住宅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解決住宅租賃糾紛之管道,並鼓勵租賃當事人多加利用,爰明定住宅租賃爭議得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另外依本條例簽訂之轉租契約,如產生爭議時,亦適用本條規定,以保障轉租人及次承租人之租賃權益。 二、本條所定調處機制,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及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處理。另出租人或承租人處理住宅租賃爭議,除得依本條規定申請調處外,尚得循消費者保護法、鄉鎮市調解條例申訴、申請調解或逕訴請法院處理等方式解決,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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