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7

快速跳轉
  1. 1.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一、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 二、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下列方式認列: (一)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百分之五十三計算。 (二)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按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
  2. 2.前項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以下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1. 如果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的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的部分,則可以免納綜合所得稅。 2. 如果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的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的部分,則必要損耗及費用的減除必須提供確實證據。如果未能提供確實證據,則根據以下方式進行認列: a.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元的部分,按照該部分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三進行計算。 b.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的部分,根據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減除標準進行計算。 此外,該減徵租金所得稅的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但在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可以視情況進行延長,但僅限一次。 參考資料: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152&flno=17)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322&flno=17-1)

立法沿革 1

(1061128 制定)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一、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   二、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下列方式認列:    (一)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百分之五十三計算。    (二)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按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   前項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為發展租賃住宅代管及包租服務市場,鼓勵個人房東長期委託代管業管理其租賃住宅或將其住宅出租予包租業經營,以協助個人房東處理租賃住宅龐雜事務,同時讓承租人獲得專業租賃服務及穩定之居住權益,允宜提供適度之租金所得稅優惠措施,以提高其出租或委託代管之誘因,引導租賃住宅服務朝向專業經營模式及擴大租賃住宅市場規模。   二、又所稱「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以「契約約定」判定,惟其未實際供居住使用(如作商業使用),以實際供居住使用期間認定,至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屋並委託專業經營,包租業因經營管理之必要而空置未出租供居住使用期間,亦得計入供居住使用期間計算。   三、基於整體住宅政策對於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亦有提供租稅優惠,考量政策間應有差異性,避免產生競爭效應,爰以租稅優惠額度評估不高於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之租稅優惠為前提,再據統計調查租賃住宅市場之平均租金行情約新臺幣二萬元作為租稅優惠門檻上限,分別試算四個租稅優惠版本,對於吸引原已納稅之出租人及閒置住宅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各一戶之租稅平衡效益如下:    (一)免稅額六千元,租金所得必要費用抵扣率百分之五十三,各增加一戶稅收增加四千四百二十四元。    (二)免稅額八千元,租金所得必要費用抵扣率百分之五十三,各增加一戶稅收短收二百八十八元。    (三)免稅額六千元,租金所得必要費用抵扣率百分之六十,各增加一戶稅收短收四百八十元。    (四)免稅額八千元,租金所得必要費用抵扣率百分之六十,各增加一戶稅收短收四千三百二十元。   四、經考量本條例為發展租賃住宅專業經營為目的,避免與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等具公益性質之租稅優惠過於接近,以及政府財政負擔,其租稅優惠不得過度,爰於第一項明定新臺幣六千元免稅額、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元月租金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以百分五十三計算,以及月租金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無租稅優惠。   五、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為第二項規定。

  • 所有權名詞
  • 減徵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證據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法令名詞
(1061128 制定)

一、為發展租賃住宅代管及包租服務市場,鼓勵個人房東長期委託代管業管理其租賃住宅或將其住宅出租予包租業經營,以協助個人房東處理租賃住宅龐雜事務,同時讓承租人獲得專業租賃服務及穩定之居住權益,允宜提供適度之租金所得稅優惠措施,以提高其出租或委託代管之誘因,引導租賃住宅服務朝向專業經營模式及擴大租賃住宅市場規模。   二、又所稱「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以「契約約定」判定,惟其未實際供居住使用(如作商業使用),以實際供居住使用期間認定,至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屋並委託專業經營,包租業因經營管理之必要而空置未出租供居住使用期間,亦得計入供居住使用期間計算。   三、基於整體住宅政策對於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亦有提供租稅優惠,考量政策間應有差異性,避免產生競爭效應,爰以租稅優惠額度評估不高於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之租稅優惠為前提,再據統計調查租賃住宅市場之平均租金行情約新臺幣二萬元作為租稅優惠門檻上限,分別試算四個租稅優惠版本,對於吸引原已納稅之出租人及閒置住宅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各一戶之租稅平衡效益如下:    (一)免稅額六千元,租金所得必要費用抵扣率百分之五十三,各增加一戶稅收增加四千四百二十四元。    (二)免稅額八千元,租金所得必要費用抵扣率百分之五十三,各增加一戶稅收短收二百八十八元。    (三)免稅額六千元,租金所得必要費用抵扣率百分之六十,各增加一戶稅收短收四百八十元。    (四)免稅額八千元,租金所得必要費用抵扣率百分之六十,各增加一戶稅收短收四千三百二十元。   四、經考量本條例為發展租賃住宅專業經營為目的,避免與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等具公益性質之租稅優惠過於接近,以及政府財政負擔,其租稅優惠不得過度,爰於第一項明定新臺幣六千元免稅額、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元月租金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以百分五十三計算,以及月租金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無租稅優惠。   五、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為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