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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導線點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施測: 一、導線測量。 二、交會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四、自由測站法。
  2. 前項交會測量之交會點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會之,每點交會至少應用三方向線。方向線交會之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間。交會法所用方向線之長,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為地勢所限者,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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