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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都市計畫樁之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之種類規定如下: 一、鄉街、鎮、縣轄市計畫除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擬定者,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測定外,由縣政府測定之。 二、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測定。 三、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測定。
  2. 前項第一款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測定者,必要時得由縣政府測定之。
  3. 第一項第三款特定區計畫之樁位,必要時得由特定區管理機關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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