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 1. 都市計畫樁的測定機關,根據不同的都市計畫類型,有以下規定: - 鄉街、鎮、縣轄市計畫: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擬定的計畫,由該公所進行測定;由縣政府擬定的計畫,則由縣政府進行測定。 - 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進行測定。 - 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測定。 2. 若是屬於第一款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擬定的計畫,必要時縣政府也可以進行測定。 3. 特定區計畫的樁位,若有必要,則可以由特定區管理機關進行測定。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不同的都市計畫類型,明確了擬定計畫和測定機關之間的關係。例如,對於鄉街、鎮、縣轄市計畫,由擬定該計畫的鄉、鎮、縣轄市公所進行測定,但如果有必要,則可以由上級的縣政府進行測定。同樣地,特定區計畫的樁位測定可以由特定區管理機關進行,以滿足特定區的需求。 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2條 (最新修訂日期為9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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