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計畫樁位選定後應依下列原則作有系統之編號: 一、鄉街及鎮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與界樁分別採用全區統一編號。 二、市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與界樁應分別採用分區統一編號。 三、編號順序:縱向自上至下,橫向自左至右,環狀順時針方向編號。
都市計畫樁位選定後應依下列原則作有系統之編號: 一、鄉街及鎮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與界樁分別採用全區統一編號。 二、市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與界樁應分別採用分區統一編號。 三、編號順序:縱向自上至下,橫向自左至右,環狀順時針方向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