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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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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實地定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據都市計畫圖上選定之樁位及其有關之主要地形地物,測定地上樁位,並檢驗其相關樁位作適當調整,使其誤差減至最小。 二、樁位附近缺少可資參考之地形地物時,可先在都市計畫圖上量取重要樁位坐標值,依據已知點測定其實地位置,然後據以推算其他點位。 三、道路中心椿,以採用相交道路中心線之交會點定位為原則,如不同方向之交會點在二點以上,彼此之距離在三十公分以內者,取其平均值。道路為單曲線者,根據二條道路中心線之交角,推算切線、曲線、矢矩等長度,據以測定曲線之起點、中點、終點及切線交叉點等樁位。曲線過短時,中點樁得酌量免釘。道路為複曲線、反曲線或和緩曲線之設計者,得分別依照各種曲線之特性,測定曲線之起點、中點、共切點、終點及切線交叉點等。 四、公共設施用地或分區使用邊界已設有明顯而固定之地物者,如圍牆、漿砌水溝、水泥柱、鐵絲網等,可免設邊界樁。但應設虛樁以確定其位置;河流、排水溝及綠地等之公共設施用地邊界樁,應在其交界點及轉折點處設樁,曲線部分按照單曲線之作業法則釘之。 五、因建築物、池塘、農田、橋涵、溝等地形地物之阻礙無法到達及容易遭損毀之點位,而不在實地豎立永久樁者設置虛樁,並在適當位置設置副樁,該副樁以能與該虛樁及其相關樁位在同一直線上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22條,都市計畫樁的實地定位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1. 根據都市計畫圖上選定的樁位和相關地形地物,測定地上樁位,並進行相關樁位的適當調整,以將誤差減至最小。 2. 如果樁位附近缺少可參考的地形地物,可以先在都市計畫圖上量取重要樁位的坐標值,然後根據已知點來測定其實地位置,再推算其他點的位置。 3. 對於道路中心椿的定位,一般採用相交道路中心線的交會點作為原則。如果不同方向的交會點超過兩個,在距離在30公分以內的情況下,取其平均值。對於單曲線道路,根據兩條道路中心線的交角,推算出切線、曲線和矢矩等長度,進而測定曲線的起點、中點、終點和切線交叉點等樁位。在曲線過短的情況下,中點樁可以免釘。對於複曲線、反曲線或和緩曲線道路的設計,根據各種曲線的特性,分別測定曲線的起點、中點、共切點、終點和切線交叉點等。 4. 對於已經設有明顯且固定的地物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分區使用邊界的情況,如圍牆、混凝土水溝、水泥柱、鐵絲網等,可以免設邊界樁。但是應該設置虛樁以確定其位置;對於河流、排水溝和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邊界,應該在其交界點和轉折點處設置樁,而曲線部分則按照單曲線的作業法則進行釘樁。 5. 對於因建築物、池塘、農田、橋涵和溝渠等地形地物的阻礙而無法到達或容易遭受損毀的點位,如果無法在實地豎立永久樁,則需要設置虛樁,並在適當位置設置副樁。副樁和虛樁以能夠與相關樁位在同一直線上的原則為基準。 以上所述根據的參考資料包括最新修訂的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以及與各項款相關的說明文件和指引。

  • 都市計畫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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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都市計畫樁實地定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據都市計畫圖上選定之樁位及其有關之主要地形地物,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