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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都市計畫樁位均須測定其坐標,並得視實際情形,採用下列方法之一辦理之: 一、導線法:與第十八條規定之支導線同。 二、交會法:以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或幹導線點為已知點。但須有多餘觀測值以供檢校,並取其平均值,其觀測誤差限制同支導線。 三、引點法:與測站距離以不超過一百公尺,且每次以引測一點為原則;其測角、量距規定同支導線。
  2. 虛樁之樁位,應依據都市計畫圖,以其相關之樁位為已知點推算其坐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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