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計畫樁有不足或漏釘情形,由測定機關依釘樁有關規定補建,並與其相關樁位聯測後,辦理樁位公告。原設樁位毀損或滅失,必要時由樁位管理維護機關會同測定機關核對都市計畫書圖後,依據原樁位資料,並參照現地建築線及地籍圖資料恢復樁位;原樁位資料與建築線不符合時,應由有關機關會同檢測處理。
都市計畫樁有不足或漏釘情形,由測定機關依釘樁有關規定補建,並與其相關樁位聯測後,辦理樁位公告。原設樁位毀損或滅失,必要時由樁位管理維護機關會同測定機關核對都市計畫書圖後,依據原樁位資料,並參照現地建築線及地籍圖資料恢復樁位;原樁位資料與建築線不符合時,應由有關機關會同檢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