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 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 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 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8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的優先次序應該根據該地區的發展現況和趨勢進行檢討。同時,也應根據當地政府的財力情況進行考量。這意味著在進行都市計畫時,需要考慮該地區的發展情況以及政府的財力狀況,來確定分區發展的優先次序。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都市計畫的發展是符合當地情況和可行性的。然而,這項規定並沒有具體指明在什麼情況下應該如何檢討分區發展的優先次序。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例如行政院環保署於2013年發布的《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原則及設計準則》一書,其中提到了關於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的檢討內容。這本書指出,檢討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時,應該考慮以下因素:地區的發展現況、土地使用需求、基礎設施的建設情況、環境保護及資源管理等方面。這些因素將有助於確定各個分區的發展的優先順序。 並且,根據該書的範例,如當地發展現況顯示某一區域需求較為迫切,而政府的財力又足夠支持該區域的發展時,應優先將資源和投資投放到該區域。這意味著在檢討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時,需要綜合考慮當地發展情況和財力狀況,以確定最適合的分區發展優先順序。 总结就是,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8條,檢討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應該根據分區發展現況、趨勢和地方政府財力的情況進行。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分區發展的優先次序是符合當地情況和可行性的。具體的檢討內容需要參考相關參考資料並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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