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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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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應由辦理機關分別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如果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可以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在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原計畫圖會被公告廢止。 參考資料: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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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7 條規定:「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應由辦理機關分別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