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應由辦理機關分別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如果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可以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在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原計畫圖會被公告廢止。 參考資料: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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