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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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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將通盤檢討範圍及有關書件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三十天及舉行座談會,並將公告徵求意見之期間及舉辦座談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於政府公報、網際網路及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團體或人民得於公告徵求意見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向辦理機關提出意見,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參考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並配合地籍圖和實地情況進行。根據該條款,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都市計畫辦理機關需要進行修測或重新測量,以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 一、都市計畫已經發布實施屆滿25年。 二、原計畫圖不符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 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時,原計畫圖的比例尺互不相同。 這些情形都要求進行修測或重新測量,以確保都市計畫圖符合法定的比例尺要求。

  • 都市計畫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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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6 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將通盤檢討範圍及有關書件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