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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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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都市計畫或經合併通盤檢討相鄰接之都市計畫,經原核定機關准,不得個別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5 條,當進行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時,應由辦理檢討的機關負責分別協調各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這表示在公共設施用地的檢討中,辦理檢討的機關有責任協調相關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的意見和利益,以確保公共設施用地的合理利用。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材料,並沒有具體涉及到第 45 條的內容或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關於第 45 條的解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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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5 條規定:「聯合都市計畫或經合併通盤檢討相鄰接之都市計畫,非經原核定機關核准,不得個別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