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都市計畫或經合併通盤檢討相鄰接之都市計畫,非經原核定機關核准,不得個別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5 條,當進行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時,應由辦理檢討的機關負責分別協調各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這表示在公共設施用地的檢討中,辦理檢討的機關有責任協調相關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的意見和利益,以確保公共設施用地的合理利用。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材料,並沒有具體涉及到第 45 條的內容或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關於第 45 條的解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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