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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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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
  2. 2.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一併辦理通盤檢討者,其辦理機關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擬定機關為之。
  3. 3.聯合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會同擬定或訂定機關辦理。
  4. 4.相鄰接之都市計畫,得由有關行政機關之同意,會同辦理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
  5. 5.前二項之計畫範圍未縣境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的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該將檢討範圍及相關文件公告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期間需為三十天。公告需登報公告日期及地點,以進一步公告給公民或團體知曉。公民或團體可以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意見,必要時提供姓名和地址,供辦理機關在通盤檢討時參考。

  • 都市計畫名詞
  • 併辦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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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4 條規定:「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一併辦理通盤檢討者,其辦理機關由主要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