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的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該將檢討範圍及相關文件公告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期間需為三十天。公告需登報公告日期及地點,以進一步公告給公民或團體知曉。公民或團體可以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意見,必要時提供姓名和地址,供辦理機關在通盤檢討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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