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應視計畫地區範圍之發展現況及趨勢,並依據地方政府財力,予以檢討之。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3條規定,指出若兩個相鄰的都市計畫進行聯合或合併的通盤檢討,則必須經過原核定機關的核准,方可進行個別辦理主要計畫的通盤檢討。 這一條法規是為了確保相鄰的都市計畫在進行通盤檢討時能夠進行協調和整合,以確保整個地區的發展計畫能夠符合統一的標準和要求。藉由經過原核定機關的核准,可以確保相鄰的都市計畫在進行通盤檢討時能夠充分考慮各個計畫的影響和相互關係,從而達到整體規劃和發展的目標。 舉例來說,如果兩個相鄰的都市計畫進行聯合檢討,但沒有經過原核定機關的核准,則可能會導致計畫的衝突和不一致。例如,其中一個計畫可能要求在某個地區建立商業區,而另一個計畫可能要求在同一地區建立住宅區。如果沒有經過核准,則這兩個計畫可能無法得到協調,最終可能導致地區發展上的問題和衝突。 因此,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3條的規定,當兩個相鄰的都市計畫進行聯合或合併的通盤檢討時,必須經過原核定機關的核准,以確保計畫能夠進行協調和整合。這樣才能達到統一的規劃和發展目標,並確保地區的發展能夠健康有序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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